2019年1-5月增值税优惠政策大盘点 |
发布时间: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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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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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至5月,我国增值税减税力度空前,各种优惠政策纷至沓来,具体有哪些措施,接下来为大家盘点汇总。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 要点: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号) 要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要点: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要点1: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要点2: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要点1: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要点2: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 要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要点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要点3: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要点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要点5: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此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涉及面最广、优惠程度最深的重磅级优惠)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要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撰稿:李金芳 审核:原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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