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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 这样谋求职务晋升 违规违纪还违法

作者: 审核: 纪委 发布时间: 2019-10-15 浏览次数: 134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黑龙江海事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彦春被“双开”的消息,其中“本人为谋求职务晋升向他人行贿,数额巨大,涉嫌行贿犯罪”的表述引发关注。

  梳理发现,像许彦春这样挖空心思,想尽办法谋求职务晋升,最终走向违纪违法道路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并非个案:甘肃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张国民“肆无忌惮索贿受贿,边索边送,以金钱开路谋求职务晋升”,甘肃省武威市原副市长姜保红“搞权色交易,谋求职务晋升等不当利益”,茅台集团公司原董事长袁仁国“利用茅台酒经营权进行政治攀附,捞取政治资本”……

  党员领导干部争取组织的信任和提拔本无可厚非,但若是“权力观”“进步观”发生异化,谋求职务晋升的方式方法出了问题,不仅可能违反党规党纪,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甚至涉嫌犯罪,受到法律严肃追究。

 接天线、找靠山、搞攀附……严重违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党章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现实中,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为了个人私利无视党章要求,有的如山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大搞迷信活动“保官升官”,依靠江湖骗子“跑官买官”;有的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文科为自己提任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还有的如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和正兴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为自己营造声势捞取政治资本。

  种种表现不一而足,但实质上都是把个人利益凌驾于组织利益之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明确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找路子“跑官买官”、弄虚作假“骗官”……严重违犯组织纪律

  现实中,通过找路子“跑官买官”、弄虚作假“骗官”等手段为本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行为,破坏了党的组织程序,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如天津市委原委员、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被“双开”时,通报指出其“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职务晋升送给他人财物”。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杨人毅“违反组织纪律,为谋取人事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更有甚者,有的通过伪造身份,篡改年龄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职务,如年龄造假、学历造假、经历造假、家庭情况造假的海南省白沙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邢诒仪。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第七十七条对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的处理也作出了规定。

金钱开路谋求职务晋升,可能构成行贿等犯罪

  “高波为谋取职务晋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0万元、美元1万元和价值1.58万元的50克黄金金条纪念章一块,构成行贿罪。”这是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高波贪污、受贿、行贿一案判决时的表述。通过贿赂谋取职务晋升的行为,不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而且还同时构成行贿犯罪。

  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收受1万元即可构成行贿罪。

  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住管权治吏的要害,严肃查处选人用人腐败,一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党员干部被查处,匡正了选人用人风气。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进步观”,正确看待进步,采取合理的方式追求进步,努力成为新时期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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