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切实保障继续教育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培养我院工作人员勤奋、扎实、守纪的工作作风,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院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旷工。
二、各科室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到岗者,应事先向科长打电话说明情况,原则上需经科长同意后方可;科长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到岗者,应事先向学院主管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并需得到学院领导认可;学院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到岗者,除事先向办公室打电话说明情况外,学院领导之间需电话说明具体情况。
三、学院工作人员,确因私事(病假或事假)不能按时到岗者,一天之内的,需事先向科长请假,由科长统筹安排工作后批准;请假时间一天以上的,需由学院领导同意。
四、被批准的请假手续应及时交给负责记录考勤的工作人员,以备留存、记录、统计、上报。
五、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无论何种原因无法按时到岗者,一律将个人联系方式留在部门,并有义务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
七、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保证考勤工作公正、顺利地进行。
八、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与以往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