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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 审核: 李兴华 编发:李苏怡  发布时间: 2015-10-19  浏览次数: 50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颁布《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给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编印、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煽动闹事者,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者:
  1、 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纪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 被判处徒刑、拘投、管制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被判处徒刑、拘投、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被收容审查并确认有某种违法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罢操、罢考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如同乡会、兄弟会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侮辱和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不尊重教师,无理取闹,公开顶撞威胁教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公共场合起哄、打闹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违反学生宿舍或教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各项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打架,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者加重处分。
  6、 提供凶器者:
  (1)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 凡打人致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如态度不好,拒不承担医疗费等,加重处分

第七条 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 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 偷盗、诈骗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偷盗、诈骗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 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前四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 为抢夺、偷盗、诈骗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除全部退回和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学校规定的考勤时间计):
  1、 10-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 16-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21-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 31-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 对无故旷课虽未达到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7、 对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课时数,按第九条执行。

8、 无故不参加班、校规定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条考试作弊者所考课程以零分计。对考试作弊者,处理如下:

1、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记过处分。

2、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或宿舍内乱泼乱倒、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防火、用电规定者:
  1、 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扯电源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燃烧物品、制造火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由于违反前2项规定造成火险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作息时间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两次仍不改正者、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往窗外扔杂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在任何场合下,妨碍检查或值班人员进行工作或侮辱谩骂检查人员,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散布封建迷信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有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1. 能主动交待错误,有悔改表现。
  2. 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 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4. 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学生违纪后,有违纪学生所在院内主管科室调查、研究,并将处分意见报送院党总支复核。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内主管科室提出处分意见,并附本人交待和旁证材料,上报主管院长经研究决定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长审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报总支委员会审批。
  3、对跨院、系违纪学生的处理,由主管科室会同有关院、系组织调查、取证后,主管科室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院长审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报总支委员会审批。
  4、处分决定要与本人见面,并由所在院通知学生家长。允许本人申辩和向上级部门申诉,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继续教育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答复本人。
  5、凡违纪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鉴定、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并及时通知家长及入学单位,以配合教育。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或继续教育学院可以在毕业前写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许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留校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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