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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职工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退休教职工参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发挥余热,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参加各类活动的我校退休教职工。
二、奖励范围:
经退休职工工作处组织和同意参与的校内外各类活动和比赛。
三、奖励办法及标准:
(1)退休教职工要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按时参加活动的个人发放奖品,未参加活动的人员不予发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且及时与退休职工工作处联系并取得认可的,可在活动日后三个月内参加活动领取奖品,逾期不再安排。
(2)退休职工工作处组织的球类、歌唱、舞蹈、棋牌、钓鱼、器乐、书画、摄影、气功、读书学习等各社团,根据社团活动开展的规模和个人参与度,按不同等级发放年度奖励,设组织奖、参与奖等奖项。
(3)参与校级及以上文体表演,为每位参与者发放相应的奖品。
(4)参加省、市级各类文艺、体育、征文、书画摄影等比赛:团体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等,为获奖者每人分别发放不同等次的奖品;个人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参照团体项目的奖励标准。
(5)退休职工工作处组织的退休教职工及骨干集体外出学习参观活动,按照实际参与人数,支出相关费用。
四、经费渠道
按照我校相关制度文件精神,所有奖励从退休活动经费中列支,各项目相互统筹,原则上不超出年度预算。
五、经费管理
本着节约的原则,不重复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退休职工工作处 2019.9.24